配、专例归属,对外销售等等,也都要进行谈判确定。
不过原则性的问题在青岛就己经基本谈好了,华东政府只提供技术和思路,开发研制费用主要由两家造船厂承担;而技术产品开发成功,成果专例由双方共有,两家造船厂将协助华东政府在青岛建成两家工厂,提供相应的设备与培训,这笔费用由华东政府支付;而在销售方面,双亏只有在对第三方销售时才进行利润分成,如果只有各自的国内销售,则不进行利润分成。
应该说这样的条件对徳国的两家造船厂是十分优厚的,尽管要承担开发研制费用,但谁都知道,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技术和思路才是最重要的,何况一但开发成功,获得的利润绝不是那点前期的开发费用可比的。而且通过以前与海外华人的合作,还有军舰的测试结果都证明海外华人的技术还是靠得住的。
而且德国不是英国,造舰的外贸量并不高,因此这两项技术开发成功之后,主要的客户还是在德国国内,由其是徳国军方,而在国内销售是不进行利润分成的,这也大大保障了两家造船厂的利益,如果以后德国靠这两样技术打开了国际舰船的市场,那么其中的利益相当巨大,既使和海外华人进行利润分成也是划算的。
不过两家造船厂也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只有在研发成果正式出现以后,才在青岛去帮助华东政府建厂,正式成果以得到订单合同为标志。主要是因为新技术的研制开发也不是在短时间内完成,不是造出几个样品就行了,还要进行大量的测试、调整、以及达到大批量生产才行,但技术都掌握在海外华人的手里,可不能说造出几个样品就算
第一零七章 造舰(二)(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