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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大不列颠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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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三章世纪婚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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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苏格兰女王玛丽被“请”到伦敦以,时间已经过了八年了,原先的小萝莉已经长成一个亭亭玉立的十四岁少女。

    年轻的爱德华陛下,早就已经与她订了婚,现在进行的,只不过是婚礼罢了。

    虽说十四岁有点小,但依据中世纪教会规定的女十二,男十四的标准看,还挺富余。

    更不要说,爱德华的爷爷,亨利七世的老妈,十三岁就生下了亨利七世,虽然后果有些强大,也就是不孕不育罢了。

    现在看上去,这个规定在今天看属于早婚,但是在那个医疗卫生不发达的年代,本身婴儿的成活率就低,很多母亲难产而死,其次儿童在长成十多岁的时候,又是事故频发的年岁。

    因此,真正成人到十八岁之后是不容易的。

    当然,爱德华也没有那么残忍,去摧残十四岁的少女,起码得十六岁吧!

    有些贵族家的孩子们还没出生就会被订婚,真正结婚的时候却是要长到规定的年龄才可以。

    在日耳曼的法律中,很早就有禁止近亲结婚的条令,同时禁止与有夫之妇结婚以及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子女的婚姻也是被禁止的。

    而教会明确规定,禁止四代以内联姻(原先是七代)。

    对此,贵族们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洁,也为了更好的保护财产,只有花费不菲的金币贿赂教会,从而让其批准。

    后,近亲结婚也成为得以让教会批准夫妻二人离婚的正当性理由,法王路易七世与“欧洲之母”埃莉诺离婚就是因为此项缘由。

    但是,虽说英格兰没有明令禁止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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