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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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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零三章 国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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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棠借洋款充军费,朝廷其实就是拿了各地海关的收入以为抵押。本不免让渡主权之讥,幸好放款的其实是关卓凡自己,肥水未流外人田,因此还算心安理得。

    铁路贷款,不能再拿海关收入重复抵押了。历史上惯常的做法,是用铁路自身的权益作为抵押,即在还贷期内,这条铁路交由放贷方管理。

    原时空的京汉铁路,因为是向比利时人借的款,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三十年内,一切行车管理权均归比利时公司掌握。

    这就是被时人和后人批评的“出卖路权”。

    关卓凡倒不认为当时的政府做错了什么,因为除了贷款,没有其他的资金源,而贷款,当然要抵押,除了“路权”,还有什么能抵押给人家的?

    “出让路权”前提是“有路”可让,怎么也好过根本“无路”吧。

    当然,这种做法的弊端确实很大。借款期限内直接的经济收益的丧失还在其次,关键是放贷国的势力,自然而然,深入铁路沿线。比利时国家小,离得远,对中国没什么野心,如果换了某个大国,或者沙俄、日本这种狼子邻居,其害不可殚言。

    关卓凡可以故技重施,向花旗银行贷款。可是,一,这种性质的贷款,数量太大,不是单独某间银行可以承受,必须组成银团,花旗的分量自然会被稀释;二,一定需要政府背书,抵押物肯定还是路权,而关卓凡自己又不可能出面,将铁路的实际管理权还是会落到美国人手里。

    这是不能接受的。管理人员可以聘请美国人,但老板必须是俺自己,鸠占鹊巢的事情,是不可以在俺这里发生的。

    那么,除了官督商办和贷款,有没

第一零三章 国家信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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