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仲裁”——根据“仲裁”结果,埃及收回部分运河权益,同时,给予“国际苏伊士运河海运公司”相应的“补偿”。
这个“补偿”,对于埃及政府说,是一笔庞然钜数,埃及自个儿无论如何是拿不出这笔钱的,只好去借洋债,这就是所谓“仲裁借款”了。
埃及政府和“国际苏伊士运河海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主要集中于三点:一,劳工法令;二,淡水渠;三,运河的“附属土地”。
运河动工之初,莱塞普斯和赛义德两个,对工程的进度,非常乐观,以为“竖起招兵旗,就有吃粮人”,何况,俺们字面上的用工条件,看上去很美呢:
公司在苏伊士地峡为劳工建立了村庄,每个村庄都修了清真寺,保证礼拜方便;工地上饮水充足;工资优厚,计件付给,每天约六到八个皮亚斯,多干多得;严禁欧洲工头虐待工人,等等、等等。
因此,为不影响埃及的农业生产,暂不执行劳工法令,强征劳工,而是采用自由招聘的用工制度。
可是,农业社会,农忙时分,不上点儿特别的手段,农民怎么可能自动跑到工地上?
很快,现实就打了莱塞普斯和赛义德的脸:
开工那天,仅到位劳工一百人;第二年年底,整个苏伊士运河工地上,所有劳工拢在一起,也不过一千七百人。
这点子人手,相对于工程之钜,杯水车薪,塞牙缝儿都不够。
工程进展之缓慢,也就可以想见了。
原计划,苏伊士运河六年竣工,这样子搞法,莫说六年了,六十年也竣不了工!
莱塞普斯急了,除了本
第二五三章 介·入(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