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盟主(魏国)从中调解,化解干戈,不许私下动用武力。注:意在加深魏国在三川之民心中的地位。
第四项:若盟约内的任一盟众遭到非盟约势力的侵犯,则盟主(魏国)与所有盟众有责任立即援助,不许落井下石、不许趁火打劫,并视受侵犯的盟众的损失程度,给予侵犯者不同程度的武力打击。注:即“同攻同守”,使三川之地变相地成为了魏国在西面的坚实屏障。
第五项:盟主(魏国)承认盟众在三川的永久居住权,并承诺不会以任何借口,逼迫盟众迁出三川之地,除非该盟众做出背叛联盟而遭到驱逐。注:换而言之,要魏国认可,就必须加入这个联盟。否则,魏国保留攻打的权利。
不得不说,这四项除了第一项刻意地强调了魏国的盟主主导地位,第四项变相地使三川之地成为了阻挡北地胡人南下进犯的屏障外,其第二项与第三项,与如今逐渐被人遗忘的乌须之誓大致相仿。
因此,雒、巩两地的部落族长们十分满意。
当然了,更让他们满意的,还是第五项的承诺,即承认他们这些部落在三川的居住权,而且还是永久的居住权,这让他们不必再担心魏国或有可能夺这片土地。
而从第六项开始,便是讲述商贸的条例了。
比如,先确定雒地为联盟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城池,由盟众共同维护其治安,盟众间可以在此相互交易、亦可以与盟主(魏国)展开商议,交易原则为公平、公正、自愿,不允许欺骗、不允许抢掠等等。
在这些条例中,唯独有一条让诸部落有些迟疑,那就是赵弘润在条例中规定,交易双方必须是盟约内的成员,很显然
第407章:雒水之盟(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