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地方分州、县两级,另设“道”为监察区域。
宋朝改为路、州、县制,但对州一级严密控制,权力集中在中央,也就是说皇帝权利更大了。
监司--宋初在各地用兵,设诸州水陆计度转运使,主管军需粮谰等事。
统一后,转运使成为总管各路财赋的官员,又命京官为转运判官。
宋太宗后又改道为路把全国分为十五路。
转运使、副使、转运判官成为朝廷特命的路一级的常设官员,主要管领所属州郡的水陆转运和财政税收,其后权力扩大,有时也兼管刑法和民事。
宋太宗规定各地转运使要轮流到京师,把当地情况报告给朝廷。又设安抚使,由本路最重要的一州的知州兼任,主管一路的军政,兼管民政和司法、财政。
宋大宗时,右拾遗李渤建议,节度领支郡,多叫亲信掌管关市,不便于商贾流通货物;不使有所统辖,以分方面之权,是尊崇王室,强干弱枝的办法。
太宗采李滋建议、九七七年沼令后周旧地分+阝、宁、径、原等三十九州,全部直属京师。从此不再有交郡,全国各州都直辖于朝廷。宋朝中央的权力一直控制到县一级,州镇不能专横了。
宋太宗时改称司理院、司理参军。地方的司法权也作出限制。太祖时下令,凡大辟罪执行后都要录送朝廷刑部复审。朝廷也派出使臣到各地审理案件。
宋太祖、太宗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不仅直接控制了地方官员的任免,而且把各州郡的行政权、财权、司法权
第五十三章 封地梅城(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