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的承认和保护。
四、土地所有权的日益集中与土地经营的日趋分散
土地自由买卖下的土地兼并,使土地所有权呈现强烈集中趋势,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就使兼并所得土地越来越细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时,吏人张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亩,分散为三十八段,佃户共二十五家;淳祐三年,常州无锡县学添置“养士田”近一百段,客户五十余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亩,少者仅一角、二角几十步。
虽然宋朝在农业上的发展比此前的所有朝代都要快,但其在土地制度上的弊端,确是一个致命的因素。宋朝时,均田制已经被破坏了。
北宋初年,宋朝统治者由于对土地兼并采取“不抑兼并”态度,导致三分之一的自耕农沦为佃户和豪强地主隐瞒土地,致使富者有田无税、贫者负担沉重,连年的自然灾害加剧了农民苦难。这也就不难理解王石为什么会变法。
默许土地可以进行买卖,虽然看起来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可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根本就没有足够的钱去开垦那些荒废的土地,因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
然而究竟什么样的土地制度适合于这个时代,什么样的土地制度能够执行的下去,这个问题是关乎到生死存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