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立正式条约,并对该地实行殖民与统治的权力。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政府持有大多数股份的一家公司,而凡是持有荷兰东印度公司股票的荷兰人,都是该公司的股东,而整个公司则是由股东们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控制、管理。其董事会由七十多人组成,但真正握有实权的只有十七人,被称为十七人董事会,分别是阿姆斯特丹八人、泽兰省4人,其他地区各一人。
早在1624年,荷兰人侵占台湾之后,东印度公司便在台湾设立福尔摩沙长官的职位,福尔摩沙便指的是台湾,也可称作台湾长官。所委任的驻台行政长官,负责全岛行政事务以及远东一切的军事、外交和商业活动。而台湾长官则受东印度公司总部巴达维亚方面节制,官员委任都是巴达维亚那里发来指令。
普特斯曼是东印度公司委任的第四任台湾长官,他的前任长官,彼得奴易兹,是台湾荷西殖民时期第3任台湾长官,也是一个很倒霉的台湾长官。
1627年彼得奴易兹出任台湾长官,同年7月赴日本向幕府和谈,但在日本商人滨田弥兵卫作梗下和谈失败,12月3日灰头土脸的回到大员。因此彼得奴易兹对滨田深感忿恨,便于1628年5月27日滨田率船来台时将其拘捕,虽不久将其释放但却扣留其武器。
忿恨的滨田即于6月29日佯称求见,突然率十余名日本人闯进他住处并挟持他本人及其子。事后与日本达成协议,同滨田离台赴日。但至日本后日方竟背约将荷兰人质与船员下狱,并封闭荷兰在日本平户的商馆,巴达维亚方面感到事态严重,遂于1629年派普特曼斯接任台湾长官、将倒霉的奴易兹撤回,继而宣判他
第099章 养寇可自重(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