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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人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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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 要约不等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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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可昨天我又重新调查到一个消息,说他在上上家单位时曾经拿过回扣问题而被开除,但在上家调查时却没有发现这些问题,所以聘请书已经发出去了,这事呢也是昨晚刚从行业内一个老朋友那里得知的,怎么办呢?”

    “要么,就电话通知他,委婉些。”

    “先这样试试了,对了,顺便我也想问下,这种与劳动合同应该没有关系吧,也有法律责任吗?”

    “准确来说,我们这种聘请书只是我们公司向他发出的要约,它并不是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单方对求职者发出的聘用意向,属于一种意思表示,其实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我们以前学《合同法》不是有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承诺,就要受到约束,违背要约通常会面临经济赔偿。而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劳动者)时即生效,要约人(即用人单位)受到要约约束。”

    “哦,那看来我自己打这通电话吧,希望能和平解决。”

    “是的,只要求职者同意并且符合我们入职需要的规定条件,我们就应该以承诺的内容如期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我们也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当然了,如果他收到之后,也可以向公司做出是否同意所载条件以及是否愿意到我们公司工作,如果接受要约,就对双方形成义务。 要约的内容也必须具体、确定。”

    “明白。谢谢经理。”

    “你还是跟以前一样,叫我苏是姐吧?不对,千里,你好像跟我同岁吧?”

    “你比我大几个月的,叫姐叫姐。那苏是姐,我先去处理了,如果还是补救不回来,可得请你也马的啊。”

 

第132章 要约不等于合同!(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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