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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系统回大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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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六章 买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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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有眼,毫不含糊。

    寺观的奴婢、部曲名册,则附于僧尼籍与道士籍之后。民户的奴婢、部曲登录于自报的手实与各县编造的户籍及九等定簿等。无论寺观或民户,奴婢、部曲的除附增减手续均极其严格,奴婢因死亡除名要有5个证明人签字画押,经政府验实后方能削籍,从奴婢名册中删除。

    买卖奴婢要集保人,立市券,申牒除附,保人必须有5个,以核实、证明所买卖奴婢的身份不假,还要由奴婢本人在市券上签字划押,“承贱不虚”。

    虽然张楠到了大唐,已经过惯了上位者的日子,也习惯了衣伸手饭张口的生活,可是张楠从心里还是有些抵触奴隶制度的。

    原因无他,只是因为张楠从小就被灌输着人人平等的观念,尽管这个社会并不平等,可是在现代社会,杀了人依旧是要偿命的,不管你是什么人,杀了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但是在大唐可就不是这样了,唐代奴隶主人有变相处死奴隶权利。唐律虽规定:“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于杀戮,宜有禀承。”,但实际上法律又规定:“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虽然在大唐无故杀死登记在册的奴隶是有罪的,但是责罚却轻过了在大唐杀一头牛。

    就算是主人有罪,奴隶跑去官府告发自己的主人,那主人的罪可能还没有判定下,那个告发主人的奴隶可能已经被砍了脑袋。

    唐律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日月所照,莫匪王臣。奴婢、部曲,虽属于主,其主若犯谋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许论告。非此三

第三百一十六章 买奴隶(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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