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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章,安平条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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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的搜查中,西班牙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保民官衙门签发的面文件,该文件必须指明搜查的范围以及搜查的目标。任何不在文件规定范围内以及不是搜查目标的人或者物品,均不得扣押,不得限制,不得侵犯。西班牙政府及其他机构不得任意剥夺华人财产,任何针对华人的民事诉讼,如果涉及金额超过五十枚西班牙银币,则其庭审必须有保民官衙门官员出场旁听,如需处以罚金及没收财产之处罚,则此裁决的做出,必须征得大明保民官的面同意。

    二,华人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神圣不容侵犯,任何针对华人的刑事或者民事调查,在未获得大明保民官衙门同意之前,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时辰。禁止在任何时候对华人进行刑讯逼供,以及类似的针对肉体或者精神的虐待,任何针对华人的刑事诉讼,都应该有大明保民官衙门官员旁听,西班牙必须保证任何华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任何涉及到肉刑和死刑的判决,任何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都必须得到大明保民官的面同意,西班牙还应保证被限制自由的华人不会受到任何针对其肉体和精神的虐待,大明保民官衙门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处于监禁状态的华人的处境进行检查,如保民官认定华人在监禁中遭到了虐待,则针对此人的监禁应转由大明加以执行。

    三,华人拥有武器进行自卫的权力不容剥夺。华人有权在私有领地上建设用于保证自身安全的设施。

    四,华人拥有集会,结社,以及言论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不容剥夺。西班牙不得制定任何旨在剥夺这些权利,或限制其实施的法律或者政策。

第一百九十三章,安平条约(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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