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有男‘女’然後有夫‘妇’,有夫‘妇’然後有父子。”所谓神道设教,是指在时间、服饰、仪式都要象天法地。儒教婚礼,祖先崇拜和巫术观念并存,巩固男‘女’‘性’别角‘色’及其社会责任。
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春’秋时期,人们同姓婚会造成后代畸形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时有发生。
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朝、元朝一宗唐律,同姓为婚乾杖而离之。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
故与均分同姓、同宗为二,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实际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册律,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只禁止同宗结婚。
相传华夏最早的婚姻关系和婚礼仪式从伏羲氏制嫁娶、‘女’娲立媒约开始。载:“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从此,俪皮成了经典的婚礼聘礼之一。
之后,除了“俪皮之礼”之外,还得“必告父母”;到了夏商,又出现了“亲迎于庭”“亲迎于堂”的仪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