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金陵二厂暂维现状。2,汉、巩两厂力谋扩充之。3,太原厂设法利用之。4,迫击炮、步枪产量应行减少。5,军政部计划书假定师炮兵为甲种团一、乙种团二、丙种团一之比率。参谋本部草案采用甲种团三、乙种团二之比率。团内之炮种,按军委会之编制以行准备,;另采用军政部三分之一轻山)炮编制。
&;&;(甲)方针:整理后之产量,以能供每年建设五师及相当特种部队与国内绥靖补充之兵器弹药为标准。
&;&;(乙)假定之要件
&;&;师之编制及装备以军委会所颁之暂行编制表为标准
&;&;每年应建设之部队数如附表3之假定
&;&;(丙)整理要旨
&;&;春申市厂即时全部迁移,除炮厂药厂外,大部暂归并金陵厂;金陵、济南二厂,除必要外,暂不移并
&;&;衡阳厂暂维现状。巩县厂于枪炮枪弹二部添购新机加以扩充,余则仍旧。汉阳厂之炮厂机枪厂药厂,以移来机器及新购专机稍加扩充,俾兼任高射机关枪之制造。太原厂任步兵炮、野炮、轻(山)炮及驳壳枪之制造。花城、锦官城各厂暂不利用。
&;&;附记:骑兵旅及交通兵团所需之兵器,以各兵工厂出品余额充之
&;&;各厂整理详细内容如附表4:
&;&;附表4:各厂整理概况一览表(月产量)
&;&;整理前原有制造内容
&;&;春申市厂野炮1门、山炮6门、82轻迫击炮40门、机枪37架。
&;&;金陵厂82轻迫击炮25门、
第十三章国府整军:买买买(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