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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七章 《马关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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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折叠第三款:

    倭国愿意交付五亿白银给华夏国,用于赔付华夏军费。

    第一,倭国将库平银2亿两交与华夏国,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二,倭国每年派出五百万劳工,无偿为华夏国修建铁路,为期十年,作为倭国赔付华夏国3亿两白银的劳务输出,倭国不收取任何的附加费用。如果劳工在中途逃亡、病死、不服从管教而死、因劳作不慎跌死、摔死及各种死伤,华夏国均不服任何责任,倭国必须补齐因死伤而造成的劳工人数的差额,确保在华劳工五百万人的数目。

    第三,如果倭国一时拿不出所还2亿数目的银两,华夏国允许倭国用大米以市价抵债,倭国必须承担跨海运费。

    折叠第四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华夏国准许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华夏国臣民。又,平户岛应于

第三百七十七章 《马关协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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