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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6章 现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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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

    “第三百七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

第1306章 现场学习(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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