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危险啊孩子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一五六、眼前一亮:无效抵押合同有戏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月利率为078‰;此二期贷款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8套房产(房地产证号码:1051687——1051695)作抵押担保,第二被告并出具《抵押声明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60万元划入第一被告帐户上。合同期届满后,第一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贷款本息,第二被告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罚息40万元,共计300万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进行应诉。

    本院查明:1994年10月 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260万元。用途:购商流材料。贷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 日止,月利率为9‰,第二期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自 1994年10月 23日起至1995年l0月 23日止。月利率为078‰。此二期贷款由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8套房产(房地产证号码:1051687-1051695号)作抵押担保,第二被告并出具《抵押声明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60万元划入第一被告帐户上。合同期届满后,原告称:第一被告仅支付了1995年5月 20日前的利息元。尚欠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从1995年5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则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又查: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为: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一五六、眼前一亮:无效抵押合同有戏(5/9)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