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危险啊孩子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一九七、三八公司贷款抵押无效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的一个办公室里,审判长李奇瑞组织经办法官常青、王军与书记员刘一兵开会,他们手里拿着的正是今天会议要推敲的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文稿,审判长李奇瑞戴着老花眼镜审视道:“大家手上都有一份清样,小刘,你年青,嗓子好,你读。”

    “好的,”刘一兵说完,读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清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文锦中路7号深业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陈善为。

    被告:深圳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南山花果山。

    法人代表:申公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起诉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八公司)及被告深圳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达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被告五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申公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三八公司于1994年6月13日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分二期贷款给三八公司1500万元,深圳南山五达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南山窝的

一九七、三八公司贷款抵押无效(1/5)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