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危险啊孩子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二〇一、杨或然卒死留骂名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成立后,经营状况较差。特别是超经营范围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造成重大亏损,投入资金无法回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现有资产不足2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经营管理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破产条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昆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二、由本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小华

    审判员:张中庭

    审判员:蔡晓欢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波平

    接着,夏天又看了一下自己当初写的债权申报:

    关于申报购房款债权本息的说明

    市中院破产庭:

    我与深圳昆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八月签具合同,购买“清水河新村统建楼”503房一套,付首期款91800元。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付款到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共占用778天。根据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两年期)7%计算,利息为23212元。合计债权本息为115012元。

    利息计算公式为:91800x778天÷30天7%÷12个月 =23212元。

    特此说明。

    债权人:夏 天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夏天又翻开一张有杨或然签署了名字的《承诺书》,

二〇一、杨或然卒死留骂名(2/9)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