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后,经营状况较差。特别是超经营范围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造成重大亏损,投入资金无法回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现有资产不足2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经营管理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破产条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昆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二、由本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小华
审判员:张中庭
审判员:蔡晓欢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波平
接着,夏天又看了一下自己当初写的债权申报:
关于申报购房款债权本息的说明
市中院破产庭:
我与深圳昆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八月签具合同,购买“清水河新村统建楼”503房一套,付首期款91800元。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付款到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共占用778天。根据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两年期)7%计算,利息为23212元。合计债权本息为115012元。
利息计算公式为:91800x778天÷30天7%÷12个月 =23212元。
特此说明。
债权人:夏 天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夏天又翻开一张有杨或然签署了名字的《承诺书》,
二〇一、杨或然卒死留骂名(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