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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四、反思贷款发放与管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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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怡景花园寿景道。

    法定代表人:李一华,总经理。

    被告: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南油中心八楼。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一涛,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5年8月7日,原告与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雄鹰公司)、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当然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给雄鹰公司购进电子配件,期限从1995年8月7日起至1996年 8月7日止,贷款月利率266‰,并按国家调整利率执行,又约定由当然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雄鹰公司上述借款的质押物。合同签订后,三方办理了公证。当然公司还于1995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转让质押声明,以其存在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的人民币定期存款3000万元(存单号: n0:173758、n0:173759)作借款质押,并经存款银行——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盖章同意。其后。原告于1995年8月 8日将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划给雄鹰公司帐户。合同期届满后,雄鹰公司未偿还原告贷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雄鹰公司立即偿还贷

二〇四、反思贷款发放与管理缺失(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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