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以下简称甲方)因为与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委托国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陈大伟、郝文婷律师为甲方与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贷款纠纷案的终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隐瞒捏造事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在与甲方协调的前提下。全面受理诉讼和执行事宜。
六、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代理费 元。付费时间和金额如下:
1、乙方代理甲方对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进行诉讼,取得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按法院判决、调解书规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乙方代理本案执行,甲方对乙方诉讼及执行代理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2、甲方按乙方签订《投标责任书》之规定按乙方实际收回资金的比例,即百分之十支付奖金。
七、乙方律师在办案中的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甲方: 乙方:
二一四、依法清贷变为诱人的蛋糕(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