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
又查:岸尾公司贷款的真正使用人是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简称安延公司)。因为该笔贷款实际投入“安延汽车城”的开发建设。安延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致函本院称:如果岸尾公司在银行限期的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前不能偿还该笔贷款,我公司承诺交出“安延汽车城”的部分物业作为抵押偿还物由银行处理还债。据此,原告于1997年10月 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安延公司为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岸尾公司和金凯歌公司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依法产生,真实有效。安延公司应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金凯歌公司也应当履行其担保义务。原告将贷款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此,安延公司应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应予偿还。
上述款项分期偿还: 1997年12月30日前还500万元,以后每月30日前还1000万元,至1998年5月30日前还清。
二、金凯歌公司对1997年8月30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安延公司对岸尾公司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300元由安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将承担之数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天内迳付原告)。
本
二四〇、朱赤儿公关,周凯歌变卦(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