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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二、考勤考绩带来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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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另一份是《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在总行停留了几天后。有关依法清贷律师代理费的问题,总行作了批复。

    王显耀和陈作业在行长办公室,边看边议论,多少有点不太满意。

    该文写道:

    关于对湖贝支行深市银湖字(1997)第 049号《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的批复

    湖贝支行:

    你行深市银湖字(1997)第049号《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收悉。经总行有关处室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支付诉讼代理费442000元。

    二、根据我行有关规定:原则上我行不对外请律师。今后对外请律师代理诉讼,首先必须报请总行法律事务处同意后方可签订有关“委托合同”。否则,一律不予支付有关费用。

    三、你行与深圳国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第六条规定:“乙方代理本案执行,按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按收回金额的7%向乙方支付成功酬金。”根据1997年9月18日行长办公会议要求:对于有房产抵押的贷款,处理抵押物收入不能列招标清收奖励鉴于此,对于拍卖抵押物收回的贷款本息,我行不再支付“成功酬金”,对于拍卖抵押物后仍不足值的欠贷、欠息余额可按招标清收有关规定进行清收;但奖励比例必须报总行防损部审批。

    四、诉讼代理费虽有行业参考标准,但根据深圳的实际市场行情,对于金额较大的案件,诉讼代理费标准通常是通过协商确定,一般都是低于参考标准。如我行福田支行7亿元案件,其诉讼代理费标准为3‰,而你行执行

二四二、考勤考绩带来的烦恼(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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