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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〇、胜诉审结友邦贷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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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公室里,夏天翻开省高院对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上诉案的判决书,在认真地、字斟句酌地读道:

    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x1号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住所地:深圳福田振兴路佳美大厦。

    法定代表人:韦建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一审原告)。

    住所地: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友邦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12日,友邦公司和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八公司)与被上诉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后改为现名,下称湖贝支行)签订一份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分两期贷款人民币540万元给友邦公司,月利率12078‰,期限12个月。由三八公司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本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三八公司又于1994年9月13日向湖贝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方式、期限与担保贷款合同无异。合同签订后。湖贝支行依约于1994年

三一〇、胜诉审结友邦贷款纠纷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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