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方的不符点:
(1)借款方经营情况较差。在我行笋岗办事处开帐户半年多仍无结算。为慎重起见,本部在审查期间告知调查员舒光荣通知该公司能否提供该公司在他行开户的去年12月和今年二月的结算清单,以示经营正常,也提供不出。
(2)借款资料的逻辑性不足。其购销合同大致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过去的“库存”中有大量的相同钢材,而“应付款”与合同供方无任何关系,说明不是最近的购销活动需要支付款项。
二、抵押方的不符点:
(1)抵押方广东跃华(深圳)有限公司对第三者抵押的权力受到限制。该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它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章第七条称:股东有下列权利:“……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另,该公司作为省属企业,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发文(粤国资评(1996)30号《关于国有资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也不能不重视。该文规定:“一、凡是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时,须经县(区)以上同级(按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五、未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的,该抵押合同无效。未经批准并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抵押物,抵押失败时抵押权人不得处置。否则,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三六五、夏天逆风挽狂澜(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