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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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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八、“两个行长害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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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事实是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确定的。其调解结果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该调解内容违法,应予纠正。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四)、(五)、(七)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2号民事调解;

    二、安延公司应归还湖贝支行借款人民币116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岸尾公司、金凯歌公司与服务社在本案中所签订的借款借据、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上述给付之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00元由安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欣然

    审判员:孙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李国华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大牛

    夏天看完,嘴上喃喃说道:“基本事实是有的,这就是改帐,把岸尾村拉进。但是也有一些说法是不客观的,其一,像判决书提到贷款给安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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