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万元,余额为7500万元;安延公司则保留4650万元;1996年1月23日,安延公司还款150万元,余额为4500万元,与目前我行报表贷款余额相符。
我行在起诉岸尾公司时没有找到当初发放给安延公司16900万元贷款的原始凭证,诉状是以分帐以后的岸尾公司有关合同及借据作为证据,岸尾公司在再审中提供了原始借据,并声称要追究我行提供虚假证据的责任。
鉴于以上种种情况,我行建议,以最原始借据为依据,将安延公司75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合并到安延公司借款帐上,即安延公司目前在我行借款余额为本金1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可否?请批复。
附件
l、(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0155x—0156x号;
2、《关于宝安岸尾公司贷款的有关情况说明》;
3、《关于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案复审情况的报告》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这份由陈作业写的、以湖贝支行名义上报的正式文件,报到会计部后,由部门负责人转到资产防损部共同研究一番。然后,以总行产防损部的名义,对湖贝支行书面批复如下:
湖贝支行:
你行《关于安延、岸尾两公司贷款帐务处理的报告》收悉。按现实情况,本案可以申诉。但安延公司财产状况差,除己查封财产外找不到其他财产,本案申诉意义不大。你行意见对外追款11650万元,在行内帐上挂12000万元,这种做法增加了利息,实际对
三七〇、身心疲惫,王显耀挂冠(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