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的担保责任
二、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丙方划清乙方用于清偿甲方款项200万元至市中院,中院执行庭确认收到款项后,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的上述三栋厂房的抵押担保责任解除,本案其它债务与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无关。
三、评估费10000元,由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支付。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报市中院执行庭备案。
甲方: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王显耀(印)
乙方: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印)
陈胜利(签字)
丙方:宝安区xx镇人民政府(印)
何文学(签字)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夏天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将《执行和解协议》分发给胡伟光和马丽,胡伟光查看没有什么错漏,随即从公文包里拿出三份法律文书,给夏天一份、马丽两份。笑着说道:“你们看,为了不耽误时间,我在昨天已经写好了裁定书。马大姐,工业村的麻烦你带给他们?”
马丽说:“好吧,保证完成任务。”
夏天看那法律文书,写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深中法执字第 x8-153号
申请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
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
三八五、胡辉走马上任(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