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重生宋末之山河动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665章 各有所求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斡脱商客?!就是那帮替鞑子放高利贷的家伙们?”赵昺皱皱眉反问道。

    赵昺知道蒙古人发达于蒙古内陆,物产不丰,所需的基本生活物资都需商人贩运交易。从成吉思汗时期起,蒙古贵族就提供本银,委托中亚木速蛮商人经营商业,斡脱在蒙元时期是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为。其本质是这种商业活动的资本来源于蒙古王公贵族,经营者是当时被称为回回人的西域色目商人。这种商业的经营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为放高利贷;另外一种为远距离贩卖货物。

    斡脱发放高利贷,用官方提供的本金从中坐收高额息银,以维持军费所需和获得奢侈品,可以说是奉旨放贷。蒙古初期,高利贷的年息是百分之百,次年息转为本,又复生息,一锭银十年之店竟能本利共合一千零二十四锭。这种掠夺性盘剥当时称为“羊羔息”。

    追征斡脱钱债﹐对居民为害很大。如果负债人无力偿还﹐便籍没财产﹐甚至断没妻子儿女。蒙古汗廷甚至曾经规定,斡脱被偷盗或抢劫而一年之内不能破案,由当地居民代偿,如不及时赔偿,就作为债务,迫令纳“羊羔息”。斡脱钱债使许多民户甚至一些地方官吏破产,陷入典卖妻孥还不足以偿债的境地,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堪比现代的驴打滚。

    入元以后,皇室、妃主、诸王的斡脱不断发展。由于各种原因,它们的地位很特殊,加上当时往往按职业划分人户,政府为持有圣旨、令旨的官商专立户籍﹐称为斡脱户。忽必烈下令设诸位斡脱总管府、斡脱所、斡脱总管府等机构;在地方元政府也前后设有斡脱局、斡脱府等官衙,掌管斡脱事务。

    斡脱商人向元廷和诸王不

第665章 各有所求(3/7)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