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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东汉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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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章 迫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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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的记载,这是最初的所谓“十恶”。

    到了隋朝,随着佛教的日益兴盛,才将佛教所说的十恶也引入了律法之中。所谓法理不外乎人情,这便是极好的体现。因为法律是基于社会上大多数人共同遵守和认同的道德的基础上的,是共同的行为准则。人们将明显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准则,称为道德;而能够对他人造成伤害,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妨碍的准则,称为法律。极简单的例子,随地吐痰是不道德的行为,而随意杀人,则是触犯了法律。

    因为各地风俗不同,其道德与法律也是不一样的。在印度,牛的地位极高,说是印度人的图腾也不为过。据称,牛是可以上高速的,这种在印度人看来很正常的事情,在其他国家毫无疑问是被严令禁止的。这便是不同的社会环境和风俗习惯,所造成的法律制度的不同。

    在中国,直到唐代,与唐代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才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

    其内容主要有:“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3、谋叛。指背叛朝廷。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

第一百六十八章 迫降(四)(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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