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初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小农是有利的,从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农民生活的改善起了促进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汉租所谓三十税一,是按照土地多年来的平均产量﹐依三十税一的比例折合成固定的税额来征收﹐是一种定额课税制。即所谓“较数岁之中以为常”,“以顷亩出税”。
这种衡量税收额度的方法,减少了朝廷的工作量,也使得农民在丰收之年也可以按照往常年景缴纳田税。然而,一旦遭遇自然灾害,田中产量减少,若还是要按照原来的田税缴纳,则无疑会给农民造成极大的负担。因此,极为脆弱的自耕农民一旦遇到灾荒年月,便不得不向地主借贷,甚至卖儿卖女。
相对于轻薄的田税制度,口赋与算赋,乃至徭役、兵役制度,才是压在老百姓身上的大山。无论是口赋、算赋,还是让人代替自己服劳役和兵役,都需要大把大把的五铢钱。而农民在日常的劳作之中是不能生产金钱的,只有靠贩卖粮食与自家织作的布匹换取五铢钱,用来交税。这种金钱的获取方式无疑是极不稳定的,一旦遇到一丁点儿意外状况,或是雨水不调,或是家中有人生病,便可能会导致其破产。
因为朝廷的赋税极轻,以土地收入作为主要财产来源的地主豪族,其名下耕地越多,所享受到的利好也就越多。然而地主不可能自己去种田,只会雇佣失地的农民作为自己的佃户,朝廷虽然只收取三十分之一的赋税,可将土地租种给农民却能受到所产十分之五亦即一半的田租。所谓:“官收百一之税﹐民输泰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
因此,这种不用耕作便能坐收极大利好的经营方式,愈发刺激了大
第三百七十章 汉朝普通人的生活压力(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