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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末皇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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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臣不讨贼非臣 子不复仇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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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诉讼不可缺少的部分,亦是开始,一词有两层意思。自诉告发曰“告”,即如后世由原告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公诉曰“劾”,是指由监察官吏和行政官吏立案追究,汉朝的监察官吏都有“查举非法”,“举劾”犯罪的职责。

    由河南尹法曹宣读《汉律》,又询问那灰袍告劾人是否辩告,即证不言情之辩告,意为告知其在法定期间有变更先前陈述之权。

    羊陟道:“诉人赵操,汝告曹破石无故被伏泉所杀,可愿改乎?”诉者,告也,即控诉、告发、控告对方的,诉人便是原告。

    赵操!

    这名字一听就让伏泉愣了半响,看向那灰袍男人心里不自觉哆嗦,赵操赵操,不就是找操吗?

    “明府,操不改也。此子凶性异常,残忍无道,余恳请明府必重惩其也,若如是,则汉室威信何存?曹将军国之重臣,纵岂能随意革杀?”

    “此事容后再议,讼人伏泉,汝认罪乎?”讼者,争也,即是与原告相争之人。

    “泉认罪,然吾刺死此贼并非无故,盖因曹破石辱骂吾伯父为豚犬,余自由习读《孝经》,怎能容忍此贼猖狂,便出剑刺杀。敢问明府,余所为错乎?”

    羊陟立刻回道:“未错矣,然汝父见辱,此乃人情所耻。可若为孝子,需知忿必虑难,动不累亲,汝今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羊陟当然不能说伏泉报仇是对的。

    虽然这是现在社会的风气使然,广泛存在对复仇者的同情和支持,但此事已得刘宏重视,羊陟只知刘宏要彻查,不知其有意保全伏泉,是以审判接照《汉律》而审,违法犯罪必究,以显其

第三十六章 臣不讨贼非臣 子不复仇非子(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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