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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之上杉幕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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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卖出

    禁止以任何生计理由出售知行地。急迫需要资金的时候,将原因向今川家上报,取得限期租卖许可。

    第十四条对于限期租卖知行的检地工作

    知行地有期租卖的情况下,租卖期限结束之前不得据况检地,只不过卖出前可形成的契约一旦结缔,将不受这种限制。百姓们私人性质的买卖名田,领主也可以对其检地,对于这类名田若领主发行了买卖许可证,则不得检地

    第十五条水渠的借地费用

    因为水渠通过他人的知行地,所以要向拥有此知行地的主人支付水渠使用费。

    第十六条他人知行地的贩卖

    不得随意贩卖他人的知行地。

    第十七条名田的要求

    禁止使用之前的旧文书来索要名田,但是,如果拿出的是转让书则另当别论。

    第十八条借米的利率

    借米的利率,第一年根据契约来设定。第二年的单位利率每石米为一石利,借米5年连本带利一共六石,经过六年若仍无力还贷的情况下,可以先向奉行报告因由之后再进行强制还贷。

    第十九条追债

    关于偿还债务,最初本利合计共本金的两倍,则在两年内债权者不得追讨债务。若在六年后仍未偿还债务这种恶劣性质的情况下,向奉行报告后强制还贷。

    第二十条今川家对于贫困领主的救济

    需拿知行地作为贷款担保,如果是收入贫困的情况下,视其对今川家的功绩,将予以一次性的救助。但是,出现第二次这种情况,则没收其所领地。

    第二十一条向属于他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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