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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之上杉幕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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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武家法度(大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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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へ速可勤之事付借銭経年期者负物不可悬之

    一祢宜山伏等事不可凭主人若背此旨者分国徘徊可停止之

    一谱代被官不届主人募権威出子於他人被官剰田畠悉譲与事自今以后令停止之讫但出嫡子於本主人者自余子事者不能禁制也

    一百姓年贡夫公事以下无沙汰之时取质物无其断令分散条非据之至也然而定年月过其期者不及禁止

    一於晴信形仪其外之法度以下有旨趣相违之事者不选贵贱以目安可申依时宜可成其覚悟者也

    右五十五个条者天文十六年丁未六月定置之毕

    追加二个条者天文廿三年甲寅五月定之

    一定年期之田畠限十ヶ年以敷銭合请取彼依贫困於无资用者犹加十ヶ年可相待过其期者可任买人心自余年期之积者可准右

    一百姓有隠田者虽経数十年任地头之见闻可改之然而百姓有申旨及对决犹以不分明者遣实検使可定之若地头有非分者可有其过怠

    天正八庚辰年二月十七日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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