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且在犯罪嫌疑人失去抵抗后,你也没有进行二次伤害,你这个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因此呢,我们已经给你定性为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了。”(个人观点,有什么不对的,请轻喷)
当说完这些话后,中年警察就在心中吐槽,神他么的“没有在犯罪嫌疑人失去抵抗后,进行二次伤害”,他现在还记得法医在检查完尸体后,脸上的表情呢。
“已经检查结束了,现在基本可以判定,致命伤只有两处,而且受伤时间几乎是在同一时间。”
“一处是太阳穴附近的疑似钝物重击,导致部分头骨凹陷破裂,同时造成了剧烈的脑震荡,而且又由于头部遭受重击,导致脖颈处严重扭伤,颈椎细微骨裂。”
“二处是腹部重击,导致多处内脏损伤和破裂,同时腹内出血。这两处就是黄虎主要的死因了,然后其他地方就是一些细小的树枝擦伤,不过这些都不重要了,都不是致命伤。”
“如果你们不说这是人打的,我还以为你们是从车祸现场抬过来的呢,而且你们还说造成这
第四十章 进局子了(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