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轻雪非常赞同叶子峰的分析,就是在米国,实质性反收购案例也比较少,如果在二级市场上实施反收购,一、是第一大股东必须具有绝对实力。二、是第一大股东持有股份数量,距绝对控股数量差距不大。而象这种优质公司,在市场上,对其发起收购的可能性很小。更多的是对其参股,进行财务投资。
&;&;象延中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才占总股本的168,距安全系数较高的控股比列30,还差近14。如果这14的股份在二级市场上与收购方抢筹,延中股份的股价绝对不是现在这个价格,那资金成本将非常高昂。更何况延中股份根本不具备这个实力。
&;&;在米国,面对这种敌意收购,更多的是实施毒丸计划。
&;&;毒丸计划是米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在1982年提出来的。它的正式名称是“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1985年米国特拉华法院判决其合法化,从此毒丸计划在米国证券市场开始盛行。
&;&;毒丸计划就是当一个公司一旦遇到恶意收购,尤其在当收购方收购的股份已经达到10—20时,公司控股股东为了保住自己的控股权,就会大量低价增发新股。目的就是让收购方手中的股票份额得到稀释,同时也增加了收购成本,从而让收购方无法达到控股的目的。
&;&;骆轻雪在米国念书的时候,就研究过克朗兹拉巴公司与戈德史密斯的收购案,当时,克朗兹拉巴公司为了抵御收购,制定了一套三重毒丸计划:一是压低股息;二是宣布新股东没有选举权;三是宣布公司高管离职,公司必须支付离职工资及退休金。
一一四、宝延大战(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