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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德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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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章 当北京遇上柏林 (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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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在大清光绪帝与德国皇孙海因里希王子的会面之后,北京时间下午三时,柏林时间上午九时,《清德友好互助和平条约》正式签署,条约内容一并公诸于世。

    合约前言等等的外交用语不再赘述,条约主要内容如下:

    1、清德两国愿做世代友好之邦,永为兄弟之国。清为兄,德做弟,誓言绝不将对方视作敌国,绝不首先向对方宣战。

    2、清德两国愿意全方位开展经济与贸易合作,特别是在工业与军事两个领域。

    3、为了细化与快速推进工业领域合作的需要,清国决意在清国境内选择合适的城市,做为德国工业投资在清国特殊试行地区,这些地区被清国统称作“清德合作经济特区”,简称“特区”。

    被当作“特区”的试行地区,分别有:青岛、登州(烟台)、秦皇岛与牛庄(营口)四地。

    4、特区主权在清国,驻军权、外交领事权归属于清国政府,其他权力则委托给大清的兄弟之国,德国。

    5、特区内的城市基础建设,公共事务建设和经济工商业,将遵循德国人安排的城市经营模式。特区的建设,由德方提供设计方案,清国提供土地与人工,资金由特区当局以股票、债券等模式募集。

    6、特区内最高官员,即特首应由清国任命,但特区内的日常管理与治安权,归属于德清两国成立的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必须向清国效忠。

    特区管理委员会中,负责工商、税收、治安、卫生和公共事务的委员,必须由德国人或德国认可的洋人出任。

    7、特区律法按照属地原则处理,即特区内犯法者,将交

第一百七十三章 当北京遇上柏林 (终)(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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