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行政区划与郡国制。
华夏宪章规定,帝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帝国第一等级行政区分为郡国、直辖市;
郡国分为县、直辖市分为区,此为帝国第二等级行政区;
县分为乡、区分为镇,此为帝国第三等级行政区。
帝国在必要时得设立都护府,都护府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皇极殿大朝议以法律规定。
九县以上设郡,一郡最多辖二十七县。
一郡之行政中心城区称为郡府,即为郡治所,亦名某郡郡府,简称某府。比如,益州郡有十六个县,其郡之治所在滇池城,那么滇池城就是益州郡府,简称为益州府。滇池城与益州府、益州郡府、益州郡治所就是同一个地方。
七乡以上设县,一县最多辖二十一乡。
一县之行政中心城区称为县城,即为县治所,亦名某县县城,简称某城。比如,庐江县有八个乡,其县治所在庐阳城区,那么庐阳城区就是庐江县城,简称为庐江城。庐阳城与庐江城、庐江县城、庐江县治所就是同一个地方。
至于向滇池城那样,既作为一郡之首府,又作为一县之治所的城池,里面会存在郡级、县级两套地方行政机构。
五亭以上设乡,一乡最多辖十五亭。
十亭归一乡,乃是标准区划,在实际执行上,达到五个亭便可设立一乡。
一乡之行政中心城区成为乡集,即为乡治所,亦名某乡乡集,简称某集。比如,顾桥乡有九个亭,为方便治理各亭,择一地建造集市为其乡治所,即为顾桥集。顾桥集、顾桥乡集、顾桥乡治所就是同一
第2章再建汉帝国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