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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第三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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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再建汉帝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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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议会,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关系的一个机构。

    它有权对政府首脑颁布的行政命令和国会制定的法律作违宪性审查,即看它是否符合宪章,并有权宣布违反宪章的行政命令和法律无效。

    宪章法院由汉帝国的中央御史台及各诸侯国御史长兼任,院长由御史台的御史大夫担任。

    宪章规定,汉帝国中央政府是汉帝国的执行权力机构,由七位宰相和十二堂部、各总署长官组成的政事堂,以及帅阁七帅、各大军事总署组成的军事堂共同构成。

    宪章规定,汉帝国的储君培养制度适用于各诸侯国的储君培养,郡国、直辖市的权利、地位平等。

    第七,土地制度。

    宪章规定,汉帝国的一切土地所有权规国家所有,但是土地使用权却有三种,即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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