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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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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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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和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由原告方举证。”



    李超拿出准备好的证据材料,朗声道:“我方提交四组证据:1、街道办和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与聂云系父母女儿的关系。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聂云与被告刘强生前系夫妻关系。



    3、火化记录,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因病去世后火化,以及证明被告刘强保管了聂云的骨灰。



    4、电话通话记录,证明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刘强安葬女儿聂云的骨灰,并要求告知女儿骨灰安葬处以便对女儿进行祭祀。但被告刘强一直拒不履行。”



    李超将一组组证据摆了出来,扎实有力,充分地证明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刘强依然是那副无所谓的模样。宁伟成听了李超的举证后,也是一脸的平淡。



    “值庭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交于被告,由被告对原告所提证据进行质证。”



    宁伟成拿到证据材料进行翻看,然后大声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和2,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3,聂云确实于201x年元月4日病逝火花,骨灰也确实由刘强保管。但刘强作为聂云的丈夫,保管其骨灰符合法律规定,刘强有权对聂云的骨灰进行处置。



    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二原告要去进行祭祀。自己在家就可以燃纸烧香,刘强保管骨灰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们的祭祀权。



    

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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