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拉特马赫证明了“7+7”。
1932年,英国的埃斯特曼证明了“6+6”。
1937年,意大利的蕾西先后证明了“5+7”,“4+9”,“3+15”和“2+366”。
1938年,苏联的布赫夕太勃证明了“5+5”。
1940年,苏联的布赫夕太勃证明了“4+4”。
1956年,中国的王元证明了“3+4”。稍后证明了“3+3”和“2+3”。
1948年,匈牙利的瑞尼证明了“1+c”,其中c是一很大的自然数。
1962年,中国的潘承洞和苏联的巴尔巴恩证明了“1+5”,中国的王元证明了“1+4”。
1965年,苏联的布赫夕太勃和小维诺格拉多夫,及意大利的朋比利证明了“1+3”。
1966年,中国的陈景润证明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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