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
“包生想要在新界地区兴建集团总部,明眼人都看的出来。虽然我十分想要得到包霍董矿业公司的股份,毕竟这是一只下金蛋的母鸡。可是作为朋友还是要提醒您新界的情况很复杂,并不适合大规模建设,不知道包生知不知道定权政策。”
“丁”是成年男子、壮丁,“权”是权利、权益;所以,“丁权”政策就是香江原居民的男孩成年后,有权向政府申请法定的土地自己建房子。
1967年六七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江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规定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香江原居民。
每人可一生申请一次于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共3层高,每层面积不超过65平米的丁屋,无需向政府缴付地价。修建丁屋的权利就是丁权。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长的黎敦义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时,已强调丁屋只是一项中短期措施。目的是希望藉兴建丁屋,让原居民获得环境较佳的居所,反映丁屋只是临时的恩恤政策,并无承认原居民拥有特权。
政府同时定立“限制买卖转让条款”,规定拥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转让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请作补地价,并取得地政专员书面同意,才可进行。兴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于新界或离岛的村落或农地。
根据新界乡议局的估计,拥有申建丁屋权利(俗称“丁权”)的男性原居民有24万。1973年制订的《差饷条例》则规定在乡村范围内的屋宇,包括丁屋,可获
第五百九十六章 丁权问题(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