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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穿是一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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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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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三楼这些被“治疗”的人,他们也许是无辜的。

    也许不是。

    但不重要。

    他们不愿意跟政府配合,更别说接受政府监督了。而救助中心愿意,就这一点,他们就注定赢不了。

    至于敲诈勒索,首先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对象应该是侵犯私人的财产权,而这个私人,只能是身体本人。

    但他们之前的置换者,已经用身体本人的名义,签了治疗的合同。

    单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其实没有任何疑问。

    限制自由和故意折磨,其实也是治疗的一部分。

    这就跟已经签了手术同意书的病人一样,后面的后果,是需要病人自己负责的。

    唯一能有争议的,就是这种治疗手段有没有效,合不合理……

    但也只是争议,法律没有禁止,那就可行。

    这些人要怪,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正好置换到一批“自愿”接受的治疗的人身上。

    这跟置换到得了其他疾病,在手术台上受罪,或者在病床上哀嚎的人,没有任何区别。

    都是治病。

    唯一一点小小的区别在于,在这里,在这个救助中心的三楼,人们还有机会花上一点点钱,来终止对“自己”的治疗过程。

    这个交易可以被称之为“合同变更”,或者说,治疗合同的违约金。

    但敲诈勒索……不成立。

    警察们走了,治疗继续。

    报警的工人都傻眼了,但是经过说服还是接受了。

    警察离开之后,治疗室的大门关上,刚才被中断的治疗继续

第二十三章 挑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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