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抵押条款无效的成功应对
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系全民企业,1994年10月初,该公司以经营轴承钢等购销业务尚缺流动资金为由,以自有的高嘉大厦9套商品房作抵押,向湖贝金融服务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经调查,湖贝金融服务社同意该公司的申请,于1994年10月12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7日湖贝金融服务社依约向该公司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另外的260万元,以转移抵押权的方式。由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贷出。
合同到期后,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归还本息,经湖贝金融服务社多次催要,该公司仍不履行其还款责任。湖贝金融服务社遂于199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1996年6月作出判决。
判决认为:“原告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了经营范围。故其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所得的本金540万元和银行利息应返还原告。”
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是:“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而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是全民企业,法院即是据此判决抵押贷款合同无效的,从而也解除了湖贝金融服务社与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湖贝金融服务社接到判决书后。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是原抵押的房产已经被捷足先登的贵z省高院以原法人代表涉嫌经济诈骗,为保护国有财产的名义实施保护性查封。湖贝支
一九三、不畏强权,实施反查封(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