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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不畏强权,实施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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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信贷人员对此深感自责。1997年2月26日零时,是贵z省高院查封半年期满之时。这天一上班,湖贝支行信贷人员即与经办法官赶到罗湖国土局,实施反查封,并取得了成功。目前该房产尚在银行和法院委托拍卖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抵押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是抵押贷款关系中贷款合同的从合同,贷款合同无效,势必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如果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那么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人就是负有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查封该财产,并可从中得到清偿,但已丧失优先受偿仅。如果抵押人系第三人,那么一旦解除抵押关系,债权人再无权对抵押物行使债权;也无权从抵押人处得到清偿,除非抵押人对抵押合同的无效负有过错责任。无论是那一种情况,抵押关系的不成立,都必然产生这么一种结果:抵押贷款已形成信用贷款,债权人丧失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担保贷款合同中主合同的有效性显得特别重要。那么,什么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呢?从法律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合同;

    2、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除外);

    4、一切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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