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待之,则湖贝支行就可以转嫁损失而掩盖有关人员真正的犯罪活动,而且公证机关有关人员也可以逃过渎职之罪名。同时,本案实际用款人三八公司也可以逃脱罪责。其对金融系统及经济领域内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大负面效应。综上所述,原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且未能正确认定该案之性质;故不可能产生正确的结果。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友邦公司之上诉请求,以保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正常之法制秩序。
湖贝支行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友邦公司所称对贷款“均不知晓”,完全不符合事实,我行信贷部门负责人曾经多次与该公司法人代表韦建轨通电话,在市民银行接管服务社的时候,该公司也向深圳审计局出具了《债务确认函》。实际上该公司的原会计因为在办理贷款时与湖贝支行有过接触,直至目前仍与本行保持联系。况且,其开户的印鉴章全部都由该公司所提供,怎么能说毫不知晓呢?三、友邦公司所称的犯罪公司分子。其实说起,该公司就是始作俑者之一。据了解,正是由于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等公司合作建设所谓的三八大厦,才有一起到湖贝支行的融资之举。现在又在合伙避债的同时,编织一些耸人听闻的说词,企图把庭审引入歧途。其贪婪之心,昭然若揭。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湖贝支行与友邦公司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湖贝支行主张债权。证据充分,主张有理,应予支持;友
三一〇、胜诉审结友邦贷款纠纷案(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