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公司谎称对贷款“始终不知晓”。本院不予采信。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的借款关系确属另案处理范畴,可以另行起诉;至于友邦公司提出的公司诈骗问题。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友邦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90元,由友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洪玉
审判员:张桢
审判员:李稳
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穗惠
夏天看完省高院的判决书,从文件夹中拿出友邦公司的上诉状做比较,发现省高院对友邦公司在上诉状中一些耸人听闻的有关犯罪作案的陈述不予复述。其实,这也是夏天对于不少贷款单位到了法院当被告后,对他们的为人最看不起的地方。你想,贷款贷了就是贷了;能还就还,不能还就是不能还;企业临到了要倒闭的时候,反倒个“既当**,又立牌坊”,往别人身上泼脏水,煞有介事地说别人是经济犯罪分子,。其目的只有一个:企图缠讼赖债。这要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当事人被这种人贴上几张大字报,便够他喝几壶了,要站立起做人就很难了!
至此,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韦建轨的如意算盘便打得不如其意。而与韦建轨臭味相投、在受理当事人委托后,特别喜欢用耸人听闻的言辞哗众取宠
三一〇、胜诉审结友邦贷款纠纷案(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