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再审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住所地: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被申请再审人: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新安海滨路2栋。
法定代表人:陈连平,总经理。
申请请求:
1、裁定对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2、裁定撤销上述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中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
3、裁定驳回被申请再审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查处。
4、两被申请再审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人深圳宝安工业村民委员会因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事判决书及深圳中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两级法院没有认定陈连平欺诈事实,回避本案存在的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事实,必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特向贵院提起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陈连平擅自变更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把一笔借款抵押变更为两笔借款抵押。因此,本案的抵押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994年?月?日(作者注:原文如此),我村与深圳宝安银河实业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书》。双方约定:由我村提供四本房产证(包括本案的三本)四栋厂房作抵押,由银河公
三三二、苏公安的《申请再审书》上京(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