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向银行贷款;贷款金额为600万元,期限为 12个月,从1994年 8月1日至95年 8月1日;贷款归我村使用,银河公司收取 200万元贷款的 20%年利润。签约后,我村按约定提供了一式四份的《抵押声明书》及其他贷款手续给银河公司法人代表陈连平。在该声明书中,我村确认借款人为银河公司,借款金额为 600万元,借款期限为 94年8月3日起。这就是我村的真实抵押意思表示。
但是,陈连平却恶意涂改《抵押声明书》,擅自变更了我村的真实意愿:把一式四份的600万元声明书涂改成两笔贷款;一笔将借款金额涂改为1500万元,另一笔将借款金额涂改为320万元;将借款人涂改为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把借款时间由原的 1994年8月3日涂改为12月27日。涂改后的二笔抵押贷款共计1820万元人民币。因此,陈连平擅自变更了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把一笔抵押变更为两笔借款抵押。从根本上违背了我村抵押贷款600万元的初衷。证据如下:
证据一、市公安局文检字第8050号《鉴定书》,鉴定结论:《抵押声明书》上涂改的字迹是陈连平所写。
证据二、1998年5月8日。宝安公安分局对陈连平的审查笔录。请看附件:
第4页第三行,陈供认:“工业村张锦秀按照合同规定。交四本工业村的房产证给我。及有贷款 600万元的手续,如工业村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工业村盖了公章的贷款抵押证明书等。”
问:“在梅林支行(原梅林金融服务社),湖贝支行(原湖贝金融服务社)办理房产抵押分别贷
三三二、苏公安的《申请再审书》上京(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