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鉴定结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的权限栏内“公证、他项权”字迹是工业村委主任张锦秀签名盖章后陈连平添写进去的(见附件)。
证据二、1998年5月8日,宝安公安分局对陈连平审查笔录。
第4页第七行,问:“工业村张锦秀的法人委托书有没有委托你去办理‘公证、他项权’?”
陈答:“没有。公证处办理公证是我背着张锦秀去办的。”
问:“此事张锦秀是否知道?”
陈答:“他不知道,我是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去做公证的。”
上述笔录说明,陈连平供认自己擅自添加骗取了公证、他项权的授权事项。
(2)、公证处明知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有效期是1994年9月9日,早已经过期三个月,仍在同年12月27日接受该证明。显然存在疏忽和过错。
(3)、办理声明公证,依《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是不得代办的,而宝安公证处却违反本规定。接受了陈连平的代办资格。
(4)、公证处更为明显的违法事实体现在:我村法人代表张锦秀不在公证现场的情况下,公证处不加落实便在《声明书》上由陈连平擅自涂改部分加盖校对章。因此,该公证是显失真实的。
2、抵押登记手续是陈连平骗取的。应认定为无效。
(1)、抵押登记所依据的《声明书》、《公证书》是虚假的、非法的。
(2)、抵押登记申请表是陈连平擅自涂改我村的盖章时间后填写抵押事项的,不是我村的真实意愿。申请表的时间从1994年6月15日改为
三三二、苏公安的《申请再审书》上京(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