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5日。
(3)、陈连平通过添加“他项权”骗取了抵押登记的授权的。我村根本没有委托他去办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说明。陈连平是通过添加他项权骗取了我村的公证、登记代理权,然后骗取了公证、登记手续的。所以。这种抵押登记不仅内容失实,而且陈连平这种手续也是欺骗取得的,依法应确认为无效。
三、陈连平恶意篡改我村多份抵押法律文件,骗取了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后又拒不还款,已构成金融贷款诈骗罪。
我村以办理抵押贷款600万元的真实意思,向陈连平提供了如下法律文件:
1、法定代表人张锦秀的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
3、《抵押声明书》一式肆份;
4、《抵押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已盖章的空白信笺三份。
陈连平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没有作假外,其余手续统统弄虚作假。主要体现在:
1、擅自涂改一式肆份的《抵押声明书》,将一笔 600万元的贷款篡改为两笔贷款,分别是 1500万元、320万元。2、又擅自在法人授权委托书上添加“公证、他项权”授权事项。骗取我村抵押的公证、登记代理权。3、擅自涂改《抵押登记申请表》的我村盖章时间,骗取抵押登记手续。4、隐瞒我村。利用已盖章的空白信笺分别出具三张证明: 94年 8月 18日、 12月20日、95年 1月4日,分别用于1500万元及 320万元的贷款手续中。违背了我村出具三张空白盖章信笺用于贷款6
三三二、苏公安的《申请再审书》上京(6/9)